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0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质罚字〔2020〕004号 | 无为县德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无为县德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杨海鹰 | 2019年7月19日,无为县德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该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代加工合同,该公司表示该批次羽毛球(生产日期:20190719;规格型号:金黄球)实际共生产2400只,额外生产的600只羽毛球上海某公司尚未委托其生产,合同外生产的羽毛球600只外包装印有上海某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该批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毛片插长不合格),产品未销售,现共剩余502只(其余已送检)。该批产品每筒(12只)售价14元,合每只1.16元。 | 无为县德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委托生产的标有上海某公司有关信息的羽毛球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8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羽毛球(生产日期:20190719;规格型号:金黄球)502只; 2.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348.00元)、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348.00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陆元(696.00元)。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