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执罚〔2020〕6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汇文泰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971813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23社
投资人:谢仁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1月2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通机配件生产项目在未编制、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下,擅自建成,项目总投资额为57万元。
以上事实,有你厂2019年12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资人谢仁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我队2019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2019年1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2019年12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19﹞52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4月10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厂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厂生产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检查时在试生产阶段,应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贰点贰伍的罚款,即壹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 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