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执罚〔2020〕7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卓冠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36973047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歌乐村枫香树社
法定代表人:王太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从事钢化玻璃生产,于2019年10月22日新建设调漆项目未配套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19年12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销售单一份,我队2019年1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19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图各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2019年12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19﹞54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4月9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述申辩意见:检查当天立即拆除,恢复了原状。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整改积极,且生产规模小,应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 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