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关于修订川贝枇杷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0年第67号)

2020-06-09 20:06: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9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修订川贝枇杷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0年第67号)。公告称,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川贝枇杷制剂(包括糖浆剂、膏剂、颗粒剂、片剂、胶囊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川贝枇杷制剂生产企业均应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0年9月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川贝枇杷糖浆(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doc

川贝枇杷膏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doc

川贝枇杷片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doc

川贝枇杷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doc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谱尼测试集团主动担当作为 履行社会 ...

  • 我国优质麦市场占比已达30%

  • 河北省枣强县构建以创新为核心 加快 ...

  • 合肥中欧班列通往荷兰蒂尔堡的线路正 ...

  • 贵州省铜仁市的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多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