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9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世纪文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未报检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检违字〔2020〕002号
当事人名称:青岛世纪文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冠县路52号3号楼二层网点212室
海关注册编码:3702960P1M
法定代表人:于文静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青岛四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护目镜87000个,报关单号422720200000298404,申报商品编号9004909000,申报规格型号(1|0用于防护阻隔体液、血液飞溅或泼溅|护目镜|顺博|XSYZ-11|非医用),申报C&F价格 311460欧元。经查,实际货物的商品合格证上标注为“医用隔离眼罩”(型号XSYZ-11型),医疗器械备案号:津械备20200072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号:津滨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08号;内外包装印有CE标注,标有EN166:2001标准,属于医用标准,与申报不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公告〔2020〕53 号)的规定,该票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报检。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66.0391万元。
主要证据:(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
(3)海关查问笔录;
(4)相关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检验报告;
(5)国内采购合同;
(6)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