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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沛县灯欣商贸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0-06-10 23:40: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海关关于沛县灯欣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PILOT”商标专用权的笔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9〕第07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沛县灯欣商贸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039609FF

法定代表人:程正刚

住址/地址: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1号楼)

当事人委托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芬兰一批铅笔,报关单号22292019000262990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PILOT”商标的笔103680支,价值人民币103680元。对于上述货物,“PILOT”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百乐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笔上使用的“PILOT”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PILOT”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PILOT”商标的笔103680支,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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