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20〕2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083037166B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入驻天津鹏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035)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管慧娟
2020年1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www.yulianbencao.com)发布虚假宣传 “郁莲本草牌化妆品”治病疗效和“药妆”概念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有一、带有“药妆”词语的宣传“2017年北京美博会的惊艳亮相,是郁莲本草纯植物药妆对自身品牌实力的一次最佳彰显”;二、《郁莲本草第三届皮肤管理培训圆满结束》的宣传:“拥有最专业的护肤理论、最顶尖的皮肤管理技术、最优质的皮肤技术指导、最专业的培训团队、最前沿的美容科技仪器”;三、“1、中国化妆品行业十大诚信人物;2中国化妆品行业十佳诚信品牌;3、cctv证券资讯频道《对话星品牌》栏目受访企业;4、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品牌;5、“首届天津市最具潜力创新品牌”;四、产品“精粹润颜祛痘套餐”“产品功效:去除角质,减少油脂分泌,收缩毛孔,改善肤质。消除痘痘、痘印、痘坑,消除红肿,抑制痘痘发展,修护肌肤暗红部位,促进表皮细胞脱落,减少色素沉淀,帮助恢复肌肤新生和活力”;五、产品“黑头一抹净”“产品功效:溶解黑头,净透毛孔,控油、收缩毛孔、供给营养、保护肌肤细胞,补充微量元素”;六、产品“佰草艾泥膏”“疗效好,见效快,具有活血、抗炎、祛风除湿的多重功效,能迅速打通人体经络,将人体内的风寒湿邪逼出体外,达到快速至于顽疾的目的”等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广告内容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阿里云的云虚拟主机、轻云服务器等产品服务,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8日,每年服务费为1100元,合同期内当事人每年付款一次,共分四次支付费用,开具发票两张,2016年支付服务费用1100元,开具一张发票,因当事人管理不善该发票丢失,2017年至2019年3年服务费用3300元,开具一张发票。2017年6月当事人与天津市创美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委托合同,合同的服务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8日,合同总金额为1500元,由当事人提供产品内容、介绍及图片等信息,天津市创美达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排版后交由当事人对广告的版面和内容进行审核,在审核通后,由当事人发布至其官方网站www.yulianbencao.com上。当事人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在与天津市创美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在其官网发布相关的商品及宣传。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的奖牌:1、中国化妆品行业十大诚信人物;2中国化妆品行业十佳诚信品牌;3、cctv证券资讯频道《对话星品牌》栏目受访企业;4、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品牌;5、首届天津市最具潜力创新品牌等五项奖牌,上述奖牌的获取都是当事人通过朋友推荐或微信朋友圈了解到信息后参与活动,未经实质性的评比和竞选就获取的,且当事人的规模实力及技术水平等达不到奖牌展示的荣誉;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产品“郁莲本草黑头一抹净”,该产品委托方: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天津美之路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36,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津G妆网备字2015001630,备案日期:2015年11月17日,该商品包装上未标识产品实际功效,当事人在官网标示该商品产品功效:“溶解黑头,净透毛孔,控油、收缩毛孔、供给营养、保护肌肤细胞,补充微量元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功效的相关依据,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公司内部组织郁莲本草第三届皮肤管理培训活动后由员工编辑发布《郁莲本草第三届皮肤管理培训圆满结束》的文章,其内容含有“拥有最专业的护肤理论、最顶尖的皮肤管理技术、最优质的皮肤技术指导、最专业的培训团队、最前沿的美容科技仪器”,当事人上述广告内容为当事人在网络上节选、嫁接,并无依据,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2017年参加北京美博会后,由其员工在官网编辑发布“2017年北京美博会的惊艳亮相,是郁莲本草纯植物药妆对自身品牌实力的一次最佳彰显”的文章,使用了“药妆”的概念, 涉嫌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在官网发布产品“佰草艾泥膏”,生产企业是广州御熙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中路1号4楼,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08,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131782,备案日期:2018年08月04日,该商品包装上未标识产品实际功效,当事人在官网标示该商品产品功效:“疗效好,见效快,具有活血、抗炎、祛风除湿的多重功效,能迅速打通人体经络,将人体内的风寒湿邪逼出体外,达到快速治愈顽疾的目的”,当事人上述功效宣传涉嫌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官网发布的商品“精粹润颜祛痘套餐”,该套餐产品中包括1、“郁莲本草至臻净颜祛痘精华霜”,委托方: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天津佰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6708,卫生许可证:食药妆准字02-XK-第0067号。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津G妆网备字2015001090,备案日期:2015年7月31日。该产品的真实功效是去除表层角质,疏通毛囊,调节油脂分泌,补充并维持肌肤水分平衡,控制痘痘发展。修复肌肤暗红部位,减少色素沉着,祛痘不留痕,恢复面部肌肤持久光润! 2“郁莲本草精粹润颜祛痘柔肤水”,委托方: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天津佰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6708,卫生许可证:食药妆准字02-XK-第0067号。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津G妆网备字2015001092,备案日期:2015年7月31日。该产品真实功效是减少油脂分泌,收缩毛孔,改善肤质。直接作用于痘痘表面,使其逐渐干化脱落。促进老化表皮细胞脱落,减少色素沉积,令肌肤充盈饱满,焕发青春光彩。3、“郁莲本草净颜祛痘修护精华液”,委托方: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唐盛元成(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19。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津G妆网备字2017000880,备案日期:2017年06月02日。该产品真实功效是直接作用于痘痘表面,滋润肌肤使毛孔舒畅,快速渗透,缓解肌肤不适,消除痘痘,恢复和提升肌肤活力,令肌肤呈现健康光泽!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该套装商品的产品功效:“去除角质,减少油脂分泌,收缩毛孔,改善肤质。消除痘痘、痘印、痘坑,消除红肿,抑制痘痘发展,修护肌肤暗红部位,促进表皮细胞脱落,减少色素沉淀,帮助恢复肌肤新生和活力”,其中使用了消除红肿等医疗用语。
当事人2017年与天津市创美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陆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认定本案广告费用共计4800元。当事人为本案广告主和发布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0年3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网页截图1份,相关获奖证书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节;3.当事人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网站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与天津市创美达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复印件1份,天津市创美达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备案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官网销售的涉案化妆品已进行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事实;6.案发后当事人删除违法广告网页截图3页,证明当事人将违法广告删除的事实;7.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20〕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及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的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案发后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广告费3倍罚款:罚款14400元。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广告费1倍罚款:罚款48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9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