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2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关于深圳市佳旺昌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案的处罚决定(黄关缉检违字[2020]0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关缉检违字[2020]0009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佳旺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1096号冶金大厦四层18号A
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二项货物,申报报关单号425820200000276778。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名称为WK品牌无型号一次性口罩(民用),申报商品编码6307900010,申报数量8000个,申报CIF价格2400美元。经查,第一项商品实际为WK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另经查,上述商品系某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企业生产,已按照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公告〔2020〕53 号)的规定,实际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报检。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商品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672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随附单据、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相关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