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9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监督处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表(2020年6月19日) 》,公开两起行政处罚信息。
直接行政处罚处罚信息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案件号 | 案发省 | 案发市 | 案发区/县 | 基本案情 | 涉案金额 | 违法所得 | 案发时间 | 立案时间 | 处罚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信息 | 案件类型 | 涉案人员信息 (涉及到几个人员信息,填写几个人员) | 涉案单位信息 (涉及到几个单位信息,填写几个单位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所属行业 | 行政区划代码 | 注册地址 |
1 |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烟牟市监处字〔2020〕14号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2020年1月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氧氟沙星项目检验结果为4.0μg/kg,不符合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对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合格黄花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立案查明,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当事人配送了生产者为霞浦县松峰水产专业合作社的不合格黄花鱼,共进货10kg,进价31.2元/kg,购货金额312元,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将上述黄花鱼全部售出,售价33.96元/kg,销货金额314.2元,获利2.2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商营业执照及上述黄花鱼的检测报告。 | 314.2 | 2.2 | 2020/1/28 | 2020/2/17 | 2020/6/9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贰角; 2.罚款伍仟元。 | 当事人: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710068818 营业场所:牟平区文兴街597号
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国内正版音像制品的零售、国内正版图书报刊的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农畜产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黄金制品)、纺织品、化妆品、电子产品、花卉、家用电器、金银制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装饰材料、家俱、摩托车、蔬菜、水果、水产品、生肉、禽蛋的销售,一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保健食品,婴幼儿用均化食品的经营,餐饮服务,柜台租赁,超市管理、商品存储(不含危险品)和分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隋高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月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氧氟沙星项目检验结果为4.0μg/kg,不符合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对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合格黄花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立案查明,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向当事人配送了生产者为霞浦县松峰水产专业合作社的不合格黄花鱼,共进货10kg,进价31.2元/kg,购货金额312元,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将上述黄花鱼全部售出,售价33.96元/kg,销货金额314.2元,获利2.2元。另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生产商营业执照及上述黄花鱼的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7日《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销售黄花鱼及执法人员对上述黄花鱼进行抽检的情况;
2.《检验报告》(No YYJC-CJSP20200107038),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黄花鱼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 2020年1月28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无不合格黄花鱼销售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黄花鱼的事实及进货、销售情况; 5.当事人不合格黄花鱼进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黄花鱼进销货数量及金额;
6. 黄花鱼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个人身份;
8.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受托人的个人身份及被委托权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05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烟牟市监听告字〔2020〕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食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花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案件查处效果明显,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贰角; 2.罚款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或手机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扫二维码缴款,获取电子发票。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贰角; 2.罚款伍仟元。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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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牟平三店 | 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6127710068818 | 隋高远 | 批发和零售业 | 370612 | 牟平区文兴街5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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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台琼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 烟牟市监处字〔2019〕122-1号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2019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包装上贴有白色纸制中文标签且无生产日期、净含量及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 | 2926 | 120 | 2019/11/8 | 2019/12/9 | 2020/6/17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1、没收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11罐;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牟市监处字〔2019〕122-1号 当事人:烟台琼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DKUJ734
法定代表人:韩玲 经营范围:网上经营: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润滑油、普通机械设备、体育用品、工艺品、家具、针纺织品、珠宝玉器、鲜花、皮革制品、玩具、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及配件、花木盆景、纸制品、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水果、粮油制品、日用百货、化妆、洗涤用品批发、零售;贸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包装上贴有白色纸制中文标签且无生产日期、净含量及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未销售完毕的奶粉查封,并下达烟牟市监行强[2019]ZD01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19年12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烟牟市监强延[2019]ZD01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019年12月9日,经本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贴有无生产日期、净含量及生产者联系方式的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为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1段、2段、3段,另有经营过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4段。四种奶粉均由当事人从联德海外仓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时间当事人已记不清。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1段、2段、3段、4段四种奶粉当事人分别购进2罐、4罐、7罐、1罐,其中1段和2段奶粉未销售,3段和4段奶粉分别销售2罐、1罐,四种奶粉中1-3段奶粉进货价格为177元/罐,销售价格均为207元/罐,4段奶粉进货价格175元/罐,销售价格为235元/罐,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奶粉货值金额2926元,盈利120元。另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奶粉包装上的无生产日期、净含量及生产者联系方式的中文标签,由当事人自己印刷张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一张,证明有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有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格奶粉的事实;
2、执法人员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奶粉上的标签不合格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销标签不合格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的事实及购进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与供货商的合作协议,证明其供货关系;
6、当事人提供《整改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具有经营食品资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受托人的身份和受托资格及受托权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烟牟市监处告〔2019〕1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一方面其所经营的食品是以婴幼儿为使用对象,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另一方面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危害后果较小,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荷兰牛栏婴幼儿奶粉11罐;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总计罚没款为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或手机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扫二维码缴款,获取电子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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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琼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612MA3DKUJ734 | 韩玲 |
| 370612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5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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