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6月17日消息,天津市红桥区王记面食馆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王记面食馆涉嫌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口罩案 | 天津市红桥区王记面食馆 | 92120106MA06TTMW1A | 王常民 | 津市监红罚〔2019〕441号 | 2017年11月13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2017年12月8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餐冷冻食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当日,当事人将证照信息提供给美团外卖平台工作人员,由其将证照信息上传至网店,上传成功后开始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做饭的一名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行为的构成要件。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7日 |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