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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2020-06-24 22:09: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6月17日消息,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

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耿德龙)  

92120106MA0621TC9G

耿德龙

津市监红罚〔2019〕445号

2019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五峰里底商9-2的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检查时发现,该店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工作人员未佩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销售热食类食品的1名工作人员杨惠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行为的构成要件。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销售热食类食品的1名工作人员杨惠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行为的构成要件。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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