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3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大罚〔2020〕 14 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鼎旺飘香快餐店(刘宝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64J5Q00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王北村20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宝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0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1名在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
2020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宝双进行询问调查,据其陈述店内1名在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因刚刚雇佣该工作人员,试用合格后再办理健康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3.对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
2020年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0〕1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