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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济市中市监检处字〔2020〕4号

2020-07-08 22:37: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类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济市中市监检处字〔2020〕4号

白玉勇、满阿妮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没收、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为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在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46号英雄山文化市场大棚下租赁172号摊位(阳光书店对面)出售翡翠、木质手串等物品。2017年9月23日,公安部门在当事人摊位上查获五四牌3块、印章1个、藕片挂件2个、佛珠“计数器”1个、“925”银戒指(表面镶嵌象牙物)4个、顶珠1个。

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7】1218号] 的鉴定意见:当事人被公安部门在其经营摊位上查获的上述物品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文件,象牙单价为41667元/kg。依据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上述涉案野生动物(象牙)制品的《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NW200099),上述涉案野生动物(象牙)制品总质量检验结果共计为113.30克。

当事人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十一条较轻情节。

没收涉案野生动物(象牙)制品;合计罚款9442.00元,上缴国库。

白玉勇、满阿妮


2020年7月7日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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