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7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敦促一家面馆经营者马某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面馆供应的牛肉拌面曾造成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导致7名消费者食物中毒。该局决定责令该面馆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5万元。
2018年8月28日,集美区一家面馆(经营者为马某)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7名消费者反映了食物问题。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该次食物中毒事件反映后,前往该面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面馆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正在从事面食等热加工类食品经营活动,两名主要工作人员健康证均已过期,厨房内卫生情况较差,现场有一筐马铃薯,其中5个有发芽现象,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自行销毁。
2018年9月7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接收到厦门市集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关于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判定这是一起因食品、容器及加工器具受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问题食品为该面馆生产的牛肉拌面。同年9月11日,该局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2019年2月21日,该局认定该面馆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该面馆经营受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肠毒素污染的牛肉拌面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的违法事实。其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引致较多人数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虽未进一步造成人员伤亡,但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应按一般违法情形予以处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6.5万元。
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已通过留置送达、公告的形式向面馆经营者马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也一直未依法缴纳罚没款。为此,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于今年7月7日发布此敦促领取公告,敦促马某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据悉,受罚经营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