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8日,辽宁省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县市监处〔2020〕61号
当事人:榆林晋昇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MA0XLYNT8B;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原敬老院懿A北二路北;法定代表人:郭静华;联系电话:137XXXX5827;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130181XXXXXXXX7403;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西王封村新乐街29号;经营范围:铁路代发、运输代理服务;矿产品加工购销;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除外);代理进出口;土石方工程;洗煤、机械设备、煤炭、沥青、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未依法参加2018年度年报的企业入户告知时,在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原敬老院懿A北二路北发现榆林晋昇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县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经拨打该企业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未依法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时,在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发现该企业仍然未开展经营活动,经拨打该企业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该企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4月2日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度该当事人未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2020年4月2日从该企业所在地村委会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已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又查,2020年4月2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注销或者无等状态,证实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税费。再查,2020年4月2日从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取得的证据材料显示该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证实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实该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调取机读档案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联系的情况。
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系统年报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年报的事实。
4.铁岭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缴纳税费的事实。
5.铁岭县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的事实。
6.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无法联系。
2020年4月16日,本局在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信用监管信息栏目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公司、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铁岭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管)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本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榆林晋昇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县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铁岭县人民政府(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路20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