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8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天津市宏隆织物厂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20〕7号
当事人:天津市宏隆织物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749114421J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大街意式工业园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运隆
2020年1月7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宏隆织物厂官方网站页面描述是“国内最大的透气布生产厂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0年1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在天津市宏隆织物厂官方网站上发现“天津市宏隆织物厂…,是国内最大的透气布生产厂家,…”字样,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无法提供其企业为国内“最大”的透气布生产厂家的相关证明。
经查,当事人委托天津三五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其官方网站的域名及技术支持,费用1240元。当事人自2018年11月1日起,自行编辑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含有“国内最大的透气布生产厂家”字样的广告,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企业为国内最大透气布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编辑发布广告无其他费用。综上,本案广告费用1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3、当事人官方网站截图1份,共1页,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相关业务协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在官网上发布广告的相关费用;5、当事人改正后的官方网站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0〕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9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