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宁波上村电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10号
当事人:宁波上村电子有限公司
住 所:余姚市永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何宏梅
海关代码:3312964183
当事人委托上海美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67275,申报品名为医用红外额温计,申报商品编号为9025199090,申报数量为1400个,申报总价为FOB35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2519901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械注准20162200541)、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沪浦机关缉告字[2020]0310号
宁波上村电子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上海美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67275,申报品名为医用红外额温计,申报商品编号为9025199090,申报数量为1400个,申报总价为FOB35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2519901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械注准20162200541)、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你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