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16日,上海海关 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虹桥机场海关关于上海锦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竞餐厅未及时清理库存、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虹桥机场海关检罚字〔2020〕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虹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虹桥机场海关检罚字〔2020〕0001号
上海锦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竞餐厅,法定代表人为:邱勇;
2020年5月28日,监督人员至上海锦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竞餐厅进行卫生监督,当事人经营范围:中型餐馆中餐(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海)产品、不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0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地址:空港一路398号103C室。
对该单位卫生监督,现场查见:
1、在粗加工区货架上见一盒“金锣高汤”猪骨白汤,规格为1kg/盒,生产厂家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商不详,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两袋“香相乡”牌香草酸汤火锅底料,规格为400g/袋,生产厂家为昆明香相乡工贸有限公司,供货商不详,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一袋“酱丰园”香草酸汤,规格为250g/袋,生产厂家玉溪市红塔区广信酱菜厂,供货商不详,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且与其它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存放在一起,且未査见“报废食品”或“待处理食品”等标识标牌。
2、现场抽查“楼峰”牌冬笋的进货查验台账,未査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登记。“楼峰”牌冬笋由当事人向供货商采购,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以上行为有口岸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卫生检查记录、查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