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芜市监质处字〔2020〕006号)》。
信息显示,根据芜湖市住建局移交线索表明芜湖市海旭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充装一只产权单位为芜湖中燃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原名称芜湖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的气瓶,生产日期:2015年10月13日,编号0600865,型号YSP-15,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0月。该公司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局网上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单位: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质处字〔2020〕006号 |
芜湖市海旭能源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
芜湖市海旭能源有限公司 |
吴朝美 |
根据芜湖市住建局移交线索表明芜湖市海旭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充装一只产权单位为芜湖中燃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原名称芜湖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的气瓶,生产日期:2015年10月13日,编号0600865,型号YSP-15,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0月。该公司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 |
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下处罚: . 责令改正; 1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00元)。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