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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县震新百货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2020-07-22 23:55: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天津市宁河县震新百货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质罚〔2020〕2号)。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质罚〔2020〕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县震新百货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7491494998

住所(住址):宁河县芦台镇震新路新华楼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玉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196010290038

联系电话:13802193168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新华楼1号底商

2020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邮寄来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TQT01-1118-2020)和《检验报告》(TQT01-1118-2020),显示天津市宁河县震新百货商场销售的CTCRNAL恒原纸塑牌日常防护型口罩(生产日期2020.4.20、标称生产单位为安庆市恒原纸塑有限公司、规格中号)经抽检过滤效率(盐性介质/未处理)、防护效果(未处理)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新华楼1号底商的天津市宁河县震新百货商场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TQT01-1118-2020)和《检验报告》(TQT01-1118-2020), 法定代表人崔玉宝当场签收并在通知书回执上勾选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于该单位货架上查得CTCRNAL恒原纸塑牌日常防护型口罩(生产日期2020年4月20日、标称生产单位安庆市恒原纸塑有限公司、规格中号)90个。2020年6月1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当事人剩余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护型口罩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20年7月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玉宝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4日从天津市舒瑾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护型口罩。2020年7月14日此案调查终结。

根据崔玉宝的叙述和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和《进销货情况说明》上的内容可以得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的进货单价为2元/个,销售单价为2.5元/个,进货量为200个,已售出30个,商品抽样时被抽样人员作为备份样品带走30个,自家使用50个, 2020年6月19日被执法人员扣押90个。故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的货值共5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TQT01-1118-2020)1份、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QT01-1118-2020)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崔玉宝的询问笔录1份、取证单4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进销货情况说明》1份。

2020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质罚告〔2020〕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经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的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建议对当事人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日常防护型口罩并对当事人处:没收不合格日常防护型口罩120个(其中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90个,2020年7月14日检验机构退还给当事人的备份样品30个);非法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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