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9日,石家庄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京唐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唐关缉检违字[2020]0001号。
当事人: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靳良山
注册地址:河北省滦南县扒齿港镇绳各庄村南
海关编码:13029609H0
2020年6月2日,唐山鸿蕴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京唐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PVC手套,报关单号为042220200220502941,目的国日本,规格型号备注为工业及家庭使用,材质为聚氯乙烯糊树脂。
6月3日,京唐港海关集装箱机检科开箱查验发现该批手套外包装英文及日文标识显示为医用塑料手套,根据查验情况,海关判定该批货为医用手套。通过询问该企业,该企业称这批货物是按工业标准生产,产品外包装样本为日本采购方提供,该企业在检查包装过程中因疏忽,造成外包装存有医疗用品字样。在该批货物出口前,买卖双方签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承诺该批货物同时符合中国及进口国双方质量标准要求,并不得将其用于医用用途。
2020年6月19日,我局对该批货物取样送检。7月3日,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达到一次性使用聚氯乙烯医用检查手套使用标准。该企业申报与实际货物不符,构成违规。涉案货物数量110万支,案值人民币10.74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单复印件、检测鉴定报告、手套出货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