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解读
《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是电梯维保公司违法转包电梯维保委托。广大市民若发现类似问题,请及时反映,联系电话0579-82111212。
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29日,根据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于11月4日予以立案;据此,本局先后于2019年11月7日、12日,对签订电梯《维保项目委托合同》、《对换协议》的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和浙江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和“季某某”就置换电梯维护保养业务事项展开了调查;11月26日、27日,随机对由该公司置换给甲方公司实施维保的1家电梯使用单位,就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甲方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经查明,2018年11月底,该公司与甲方公司在原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维护保养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维保项目委托合同》和《对换协议》,合同协议明确:自2018年12月1日起,该公司将与之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8家电梯使用单位共计10台电梯,委托给甲方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同时,甲方公司把与之签订过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位于武义的9台电梯委托给该公司维护保养。合同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指定了专人到实地与甲方公司就委托维护保养的10台电梯进行逐台交接,但后续承接维护保养服务业务的甲方公司未与置换过来的8家电梯使用单位重新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存在变相转包电梯维保业务的行为。
金华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也存在类似该公司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已由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委托的方式变相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涉嫌违反了《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维护保养委托后,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规定。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来源 : 特种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