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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河南永江羽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8-07 22:10: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7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河南永江羽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0〕0013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永江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永江

海关编码:4117950134

地址: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当事人委托上海佳克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火鸡毛(经洗涤),重量为23784.3千克,申报价格为CIF 61071.2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01000116276。经查,该批货物实际为未洗净,需提供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0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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