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3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3起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对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红外额温计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7号
| 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红外额温计案 | 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000611320863W | 蒋维 |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上标识型号为“RFT 388-2”、“RFT 389-2”的红外额温计,与其所获许可《医疗器械注册证》(闽械注准20202070164(临时)载明的型号、规格为“RFT388”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红外额温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0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处2.6万元罚款。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