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9号
当事人:芜湖奥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T7JEJ12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4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鸿粮
联系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44号二楼
2020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芜湖奥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卡尔文森泛醇辅酶Q10软胶囊(配料“每粒”:泛醇辅酶Q10 220毫克,葵花籽油,明胶;生产日期/保质期至:2019年09月05日/2022年09月04日;生产商:American Infitness Nutrition,LLC;出口商:Rct Sales Corp)。经核查,上述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895Kj每100g,脂肪3.0g每100g,蛋白质5.9g每100g,碳水化合物4.6g每100g,钠0mg每100g。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计算,上述产品实际能量为289.5kJ每100g,与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内容:能量895Kj每100g)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20年6月9日我局确定两名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25日从芜湖市奥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卡尔文森泛醇辅酶Q10软胶囊7盒。该产品进价为125元/盒,售价为198元/盒,购进后尚未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1386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6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扣押的产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2.芜湖奥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7JEJ12)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蒋鸿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3.2020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蒋鸿粮《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芜湖奥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一份,芜湖奥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价目表一份,证明本案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判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本案货值金额1386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卡尔文森泛醇辅酶Q10软胶囊7盒;
罚款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