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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132号)

2020-08-21 23:48:27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132号)

名称:农家之友杂志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220XA

住所:

法定代表人:马善团

宗旨和业务范围:农业综合性指导刊物。传播农业科技信息,推广脱贫致富经验,即传播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培育新人才,建设新农村。出版发行,广告经营,技术培训。

2019年3月22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举报农家之友杂志社(以下称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并提供了《广西三农服务平台服务指南》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广西三农服务平台服务指南》中有“到各县三农服务中心购买肥料可以享受15%-30%的补贴,购买饲料可以享受7%-10%的补贴”“粮食作物增产15%以上,经济作物增产25%以上” “20项专利做技术支持”等广告内容。2019年3月22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了相关当事人。本案中,当事人无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9日与广西玛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收取宣传推广服务费50000元,在2018年1月版《广西三农服务平台服务指南》及2018年3月《农家之友》杂志中发布“麻博士微生物菌肥”肥料广告,广告中含有“粮食作物增产15%以上,经济作物增产25%以上”等数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当事人提供的《绿光微生物菌种剂田间试验报告》及《0237微生物肥料田间试验报告》也无法验证上述数据及对应上述产品。上述“麻博士微生物菌肥”肥料广告中还含有“20项专利做技术支持、国家专利好肥料”字样的广告语,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3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2份,以及23项专利列表(含专利名称及专利号)1份,但未提供齐全广告中所称“20项专利”的相关发明专利证书,证明文件不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18年1月版《广西三农服务平台服务指南》及《农家之友》杂志2018年3月刊、结算清单、《战略合作协议》、《绿光微生物菌种剂田间试验报告》及《0237微生物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列表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依法对农家之友杂志社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100016号)。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及材料,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当事人称2018年1月版《广西三农服务平台服务指南》并不是广告,另2018年3月《农家之友》杂志中所发布的相关广告并没有出现任何我局所提出的问题。

(二)当事人称我局针对《广西三农服务平台服务指南》所提出的问题,杂志社都有相关的佐证材料。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京科鉴字[2003]第137号)详细描述了该肥料的技术成果,列出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增产的具体数据,并且有北京市公证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所出具的三份公正书,不存在我局所说的数据无出处的问题。同时称该肥料确实拥有20项专利,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我局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辩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上述“麻博士微生物菌肥”广告,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内容中有关数据及专利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民族支行(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102109029300035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入案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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