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0]8号)

2020-08-28 23:59:58 杭州海关网站

当事人:嘉兴威伏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琦亮,海关编码:33049609D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BKY768。

地址: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二路988号3号楼1层。

2020年4月15日,当事人在220120201000141871号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测试台1台,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申报总价54000美元;探针台2台,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申报总价104000美元。2020年5月6日,经现场检验,认定上述设备为旧机电产品。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在标记唛码及备注中注明为“旧机电产品”。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125.56361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标记唛码及备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规。

以上行为有计核证明,价值鉴定证书,进口商品原始检验、鉴定记录,报关资料,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及报价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旧机电产品标记唛码及备注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向辖区广大餐 ...

  • 江西省南城县市场监管局对交通运输等 ...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大力发展光伏扶贫 ...

  • 河北唐山通往欧洲的“唐西欧”中欧班 ...

  • 发挥稳外贸稳外资作用 促进更高水平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