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兴威伏半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琦亮,海关编码:33049609D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BKY768。
地址: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二路988号3号楼1层。
2020年4月15日,当事人在220120201000141871号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测试台1台,申报商品编号9031809090,申报总价54000美元;探针台2台,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申报总价104000美元。2020年5月6日,经现场检验,认定上述设备为旧机电产品。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在标记唛码及备注中注明为“旧机电产品”。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125.56361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标记唛码及备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规。
以上行为有计核证明,价值鉴定证书,进口商品原始检验、鉴定记录,报关资料,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及报价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旧机电产品标记唛码及备注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