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莒县洛河供销合作社洛河村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日市监罚〔2020〕08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莒县洛河供销合作社洛河村农资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2MA3CYE9K8K |
负责人 | 张春绍 |
违法事实 | 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2、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45袋(50kg/袋); 3、罚款195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处罚机关 |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