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9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宁河区要红板面店。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食生罚〔2020〕2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要红板面店(刘晓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1MA05X1Q0X1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晓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724********2518
联系电话: 152****929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
2020年0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有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处理区入口处有51瓶冰露矿泉水、16瓶康师傅绿茶、16瓶康师傅冰糖雪梨、11瓶康师傅茉莉花茶、10瓶脉动维生素饮料、16瓶康师傅冰红茶,均在保质期内。执法人员向经营者索要上述产品的进货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经营者只能提供一张由宁河区居缘水方酒类批发部开具的供货单,显示进货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票据上无冰露矿泉水、脉动维生素饮料相关信息,经营者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表,最后一次记录日期为5月27日,无8月26日进货信息。
2020年08月28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晓锋进行询问调查。据其陈述,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冰露矿泉水、康师傅绿茶、康师傅冰糖雪梨、康师傅茉莉花茶、脉动维生素饮料、康师傅冰红茶都是8月份从宁河区居缘水方酒类批发部购进,只留存了一份26日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从5月27日后,没有记录过。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进货记录台账不全、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3.对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等。
2020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食生罚告〔2020〕2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进货记录台账不全、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