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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沙海关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进口医疗设备案的处罚决定

2020-09-10 00:08: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8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星沙海关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进口医疗设备案的处罚决定。

星沙海关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进口医疗设备案的处罚决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关缉违字〔20200004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湘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立忠,公司地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680号,经营范围:生物医疗技术研发、生物检测试剂、仪器生产及销售,成立日期:2008423日;企业注册代码:91430100673566826X,海关注册代码:4301366666 

2020619日,当事人圣湘公司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申报,从生命科技公司(新加坡)进口20台型号为QS5 0.2ML的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其报关单号为223320201000577056。我关在实施目的地查验中发现,配套设备戴尔台式电脑主机20台并未随同PCR仪进口清关。在该批货物运抵浦东机场之前,圣湘公司知晓配套设备戴尔电脑主机20台短少的情况,但未及时向海关如实申报配件数量。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报关单证、进口合同、产品检测报告、说明书、设备相关照片、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资质、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圣湘公司进口PCR仪未如实向海关申报配件数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该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0831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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