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许可人名称:重庆火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BN1823
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28-6
法定代表人:巨冬昌
一般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纸制品、办公设备、包装材料、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汽车、机电设备及配件、电脑、计算机软硬件、金属制品、玻璃制品、暖通设备、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家具、针纺织品、酒店设备;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行政许可人利用巨冬昌遗失的身份证、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等申请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因被行政许可人下落不明,本局已于2020年6月29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依法向被行政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渝江北市监听告字[2020]12-02号的《重庆市江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被行政许可人本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已满六十日,被行政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被行政许可人上述公司设立登记。
被行政许可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