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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0-10 21:18: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日前,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020〕1220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020〕1220号)

当事人: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5M141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南宁市高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寿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01**********17

联系电话:18********3

联系地址:南宁市高岭路82号

根据举报(编号:1450112002020052407710679),

2020年6月18日和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以下简称道纪网站,网址是http://www.gxdaoji.com/42.html),有举报的发布广告使用最高级“最”字的行为。

2020年7月5日,经上级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通过复制提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程序,查清了案件事实经过,认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名称为“50KW平板DR”的商品,自2019年11月27日开始,在公司网站(网址是http://www.gxdaoji.com/42.html)介绍上述商品时,在产品参数介绍中含有“平板探测器,采用最先进的高性能碘化铯荧光材料直接生长技术,辐射剂量更低,贴心关怀患者与医护人员”的内容。以上广告的广告主为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广告内容为广西南宁云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模板网站建设与制作,由当事人发布在道纪网站;当事人一次性支付云尚公司3000元。至执法人员查处时,该网站的访问量为128次,上述商品的销售量为零。当事人立即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了改正。

“50KW平板DR”是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简称,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须经审查并获得批准方能发布相关广告。当事人在未经审查(即未获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在道纪网站发布“50KW平板DR”医疗器械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二: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18日及2020年7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贰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是依法进行检查,并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的反映,证实当事人在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gxdaoji.com/42.html)发布含上述内容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案件承办人员于2020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拍摄的道纪网站(网址:http://www.gxdaoji.com/42.html)相片叁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含上述内容广告事实;

证据四:案件承办人员提取2019年11月至12月的《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记录》壹份、2020年1月至6月的《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记录》壹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

证据五: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滕寿宇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证实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gxdaoji.com/42.html)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发布广告使用 “最”字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广西道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后台数据一份,证明该产品网页的浏览量从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6月18日为128次点击数据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模板网站建设合同》壹份,证明道纪网站发布广告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日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网站(http://www.gxdaoji.com/42.html)的广告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对上述涉嫌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改正的事实。

2020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72006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

当事人在未经审查(即未获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在道纪网站发布“50KW平板DR”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及在道纪网站发布含有“平板探测器,采用最先进的高性能碘化铯荧光材料直接生长技术,辐射剂量更低,贴心关怀患者与医护人员”的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的道纪网站是当事人自建网站,涉案商品“50KW平板DR”在该网站发布近七个月,总计浏览量为128次(其中多为公司内部测试),公司外人员浏览较少,其相关咨询量几乎没有,自发布广告以来该产品销售量为零,社会影响力较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网站存在的问题后,即刻关闭道纪网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及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给予当事人人民币6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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