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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

2020-10-13 20:4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3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22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22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WT9R9G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津五金机电市场南区三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廖承英

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11104926

联系电话:13977144262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津五金机电市场南区三街27号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你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津五金机电市场南区三街27号,对你公司销售的揭阳市榕城区登峰日用塑料制品厂“安得祥”牌安全帽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标识、产品说明、浸水冲击吸收性能、高温冲击吸收性能、浸水耐穿刺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19-T00272)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190263-1)。你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NO:J19-T00272)后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

我局于2020年6月14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查明:

你单位于2019年8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经检验鉴定,该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标识、产品说明、浸水冲击吸收性能、高温冲击吸收性能、浸水耐穿刺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且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的抽样单内载明了该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为20顶、单价为13元/顶。我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津五金机电市场南区三街27号进行检查时无法找到销售单据。所以,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货值为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廖承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委托书一份共一页,委托代理人苏伟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事实。

3、2020年6月17日,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所拍相片二张,2020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抽检产品的抽样单一份共一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J19-T0027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2020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广西南宁英伟达五金有限公司抽检产品的抽样单一份共一页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了一批20顶不合格安得祥牌“安全帽”且该安全帽单价为13元/顶。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货值为260元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604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19年8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现场抽检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经检验鉴定,该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标识、浸水冲击吸收性能、高温冲击吸收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52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银达所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南宁市财政局,帐号:2102109029300035809)缴纳罚没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银达所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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