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67号)。
通告指出,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御信堂芦荟蛇油膏1批次一般护肤类产品,河南库拉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江苏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西藏、江苏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序号 | 标示样品名称 | 标示生产企业/代理商名称 | 标示生产企业/代理商地址 | 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单位地址 | 包装规格 | 标示批号 | 标示生产日期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样品进口地区 | 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 | 检验机构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判定依据 及限值规定 |
1 | 御信堂芦荟蛇油膏 | 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3号4幢 | 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 |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朵森格北路44号 | 150g | 19081907 | / | 20220818 | 上海 | 沪G妆网备字2017016834 | 沪妆20160139 |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 0.0028%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2 | 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 | 受托方:淮安市嘉恒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河南库拉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受托方: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38号,委托方: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23号楼1单元1113室 | 东海县安峰镇静享美容店 | 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山庄村文化巷东侧 | 25g×5片 | JH19JS11 | / | 20211109 二年 | 江苏 | 豫G妆网备字2019003204 | 苏妆20160139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 地塞米松 | 0.23μg/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