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洋毓箱包店(朱石球)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4530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洋毓箱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895L4R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隆洋市场一楼8号
经营者:朱石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洋货市场诚信精品有贩卖假货的情况,希望相关部门核查处理。5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洋毓箱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滨杭州道实强[2020]5201号)。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带有“RADO” 标识的手表1块、带有“IWC” 标识的手表1块、带有“OMEGA” 标识的手表2块、带有“CARTIER” 标识的手表6块、带有“LONGINES”标识的手表4块,带有“Louis Vuitton” 标识的包7个、带有“GUCCI”标识的包3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隆洋市场一楼8号进行销售,至查获时,以上商品尚未售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所购进的商品非正规渠道,无相关票据,当事人称上述手表的收购价格都是10元/块,售价50元/块。包是一起购进的,十个包一共500元钱,售价带有“Louis Vuitton” 标识包有5个为80元/个,有2个为60元/个,带有“GUCCI”标识的包有2个为80元/个,有1个为50元/个。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1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现场情况及商品售价;
3. 当事人询问调查笔,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商品的事实情节;
4. 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鉴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照片等材料,证明商标权利人资质和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通话录音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举报人为从当事人处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020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购进的违法商品尚未销售,并未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且不再继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带有“RADO” 标识的手表1块、带有“IWC” 标识的手表1块、带有“OMEGA” 标识的手表2块、带有“CARTIER” 标识的手表6块、带有“LONGINES”标识的手表4块,带有“Louis Vuitton” 标识的包7个、带有“GUCCI”标识的包3个;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