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信堂芦荟蛇油膏”被检出防腐剂超标 生厂商此前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抽检通告显示,标示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燕生物科技”)生产的标示御信堂芦荟蛇油膏(包装规格:150g)(标示批号:19081907)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检出值为0.002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 3:1),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015%。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内容截图
上述不合格产品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茗燕生物科技因该事件日前已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金处字[2020]第282020000894号)显示,近日,该局接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的化妆品抽检问题产品报告移送函(编号:沪妆国抽[2020]移 3 号),报告显示茗燕生物科技生产的批号为 19081907 的“御信堂芦荟蛇油膏”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3:1)超标,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生产,判定为不合格。
经核实,茗燕生物科技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向御信堂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销售涉事产品 1992 瓶,销售单价为 1.05 元,违法所得 2091.6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茗燕生物科技罚款8366.4元。
此外,茗燕生物科技还曾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字〔2020〕282020000293号】显示,经查,茗燕生物科技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其于2019年8月开始生产的涉案化妆品的包装盖子上面标有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御信堂®,重量150g,罐身上标注有御信堂®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执行标准GB/T1857,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139,生产商:茗燕生物科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3号4幢,产品作用、成分表等内容,上述化妆品的主要成份是水、矿脂、尿素、矿油等。上述标签标识由茗燕生物科技员工自行设计。
经查实,“凡士林®”商标注册人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2023551号,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到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案发后,该局对查获的涉案商品委托“凡士林®”商标权利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茗燕生物科技生产销售的“凡士林”标识的润肤霜系侵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从未授权茗燕生物科技使用“凡士林”商标。至案发茗燕生物科技共生产了5400瓶,每瓶成本价是2.31元,对外的销售对象为御信堂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价格为3.2元。已销售2472瓶,库存2928瓶。货款已全部付清,计17262元整(含税)。涉案产品中的原材料矿脂就是俗称的凡士林。
茗燕生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茗燕生物科技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凡士林”(突出使用)凡士林润肤霜2928瓶,侵权商标标识壹拾壹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