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民生热点>>

“每日优鲜”再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通报

2020-10-22 00:2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25号〕显示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优鲜”)在每日优鲜(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蜀道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省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山药片,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今年第三次上抽检“黑榜”

中国质量新闻网梳理发现,这是今年每日优鲜第三次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黑榜”上。

2020年9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8期)显示,“每日优鲜”APP经营的、标称襄阳沃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山药片(生产日期:2020-05-25),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2020年4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16期)》显示,每日优鲜苏州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鲜活皮皮虾(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3月5日)被检出镉(以Cd计)超标(检出值为1.1mg/kg;标准值为≤0.5mg/kg)。

曾因违反广告法等被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每日优鲜成立于2014年,经营批发、零售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谷物、豆类、鲜蛋、食用农产品等。每日优鲜官网信息介绍,其建立了“城市分选中心 + 社区配送中心” 的科学化物流,除华北、华东、华南、华中四地分选中心外,每日优鲜已在全国16个城市建立了 1700+个社区配送中心,保证站点辐射到3公里内的用户,全部配送过程由自有人员完成。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除了因销售不合格食品多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点名”之外,每日优鲜还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被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1992号)显示,经查,每日优鲜在其公司手机APP页面中宣传有“1小时达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天津、南京、苏州、无锡、合肥、济南、石家庄、青岛、太原、南通”的字样,经执法人员调查,实际情况是用户只有成为每日优鲜的优享会员才能够享受极速达定位区域1小时送达服务(极速达定位区域是指每日优鲜在全国16个城市建立的近千个社区配送中心,每个社区配送中心能够辐射周边3公里内的用户和区域)。

每日优鲜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广告主发布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

此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公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2449号)显示,经查,2016年9月1日,该局办案人员在网上检查发现每日优鲜在其官方网站www.missfresh.cn上发布广告,但并没有显著标明“广告”。

每日优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对其罚款15000元。

(责任编辑:语安)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 ...

  • 陕西省药监局建设实训基地全面提升质 ...

  • 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隐形眼镜 ...

  • 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员干部 ...

  • 2020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氢能产业大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