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食景天饮品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案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0〕225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食景天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DH4EXK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E区小吃街C座一层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寸霞
2020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一名从事正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2020年9月19日到我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 2020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 2020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4.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经营行为的主体资格。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办理健康证明,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