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4期)
现将我局在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单位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浦口区国翠牛羊肉经营部销售的羊肉的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2020年5月11日从宜兴市宜芳山羊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购进50kg涉案羊肉,进货价54元/kg,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生产环节。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丁邦和水产品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2020年5月12日购进11kg涉案鳊鱼,进货单价为15元/kg,销售单价为20元/kg,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养殖环节。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000元。
南京市浦口区五洲百货超市店销售的绿豆糕(提子味)的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2020年5月17日购进涉案绿豆糕,购进数量为4kg,进货单价为19.8元/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生产环节。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南京悦购旺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丝羽乌鸡,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从江阴市鲜丰时刻生鲜配送中心购进涉案鲜丝乌羽鸡,数量为2.9kg,进货价格为19.6元/kg,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生产环节。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过程中履行了一定的进货查验责任,并且在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立即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9元,罚款5000元。
江苏谊品弘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明发新城中心分公司销售的鲜鸭蛋的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从东台市菲涵禽蛋专业合作社购进涉案批次鲜鸭蛋,2020年6月1日东台市菲涵禽蛋专业合作社配送给当事人29kg,进货价为11.6元/kg,销售价为13.98元/kg。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养殖环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易购得百货超市店销售的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2020年6月2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丁少云蔬菜经营部购进30kg涉案韭菜,进货价3元/kg,销售价为3.98元/kg。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在种植环节。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南京市浦口区云伟早餐店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涉案油条加工日期为6月23日,当事人当天加工了约100根,单价为0.75元/根。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查找问题原因,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经营货值较小,销售的产品没接到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且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经营者生活困难等原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5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