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港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港关当罚字[2020]002号
当事人 | 自然人 | 性别 | 年龄 | 国籍 | 籍贯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单位 |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夏子荣 | 企业代码 | 91500103202833596J | |||||||||
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 |||||||||||
当事人于2020年4月初自查发现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向海关申报10票进口报关单800720191079000210、800720191079000479、800720191079000583、800720191079000830、800720191079000853、800720191079000966、800720191079001110、800720191079001365、800720191079001445、800720191079001517第13项品名为柴油发动机零件/进气门等的商品编码因报关员手误,将正确商品编码8409999100申报为8409999910。据当事人申请,现我关已完成企业主动披露手续。当事人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第(三)项,决定予以警告。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
二O二O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