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1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浙江久安公益事业有限公司千翁宾馆;负责人:杨央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530403736;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镇园林路。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从湖州市南浔建根水产经营部(另案处理)购入牛蛙2公斤,进货价26元/公斤,共计52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经被抽样检验,该批次牛蛙含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已全部用于抽检,截止案发未流入市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还有食品中兽药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