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3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湖州南浔姥姥家饭店;负责人:金风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055509111A ;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大中路931-959号。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购入韭菜5斤,进货价6元/斤,共计30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经被抽样检验,该批次韭菜的结果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已经全部用于抽检,截止案发,未流入市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还有食品中农药残留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二)当事人:湖州南浔吉麦隆超市虹阳路加盟店;负责人:汪永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9GQ25;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南华府虹阳路589号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购入黑豆芽5公斤,而后放在店内销售。经被抽样检验,该批次黑豆芽结果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该批次黑豆芽已全部销售完,因不知道消费者信息,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还有食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湖州南浔鑫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B610L88;住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418号南浔商业大厦三层。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购入韭菜5公斤,而后放在店内销售。经被抽样检验,该批次韭菜结果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还有食品中农药残留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