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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0-11-19 22:28: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1月19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2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1

来市监处字〔2020〕27号

来宾市区康综合门诊部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来宾市区康综合门诊部

曾雪娇

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三)项、第六十八条(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医用纱布绷带1包、纱布绷带1包、一次性使用医用垫单1包、一次性使用手术单1包,口腔车针34盒,口腔镜27个。
  3.罚款2000元。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1月28日

 2020年11月13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来市监处字〔2020〕47号

来宾桂大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来宾桂大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

周丽萍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完整、准确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2月4日

 2020年11月19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20〕27号).docx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20〕47号).docx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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