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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发布对江门市河洋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1-24 23:01: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4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江门市河洋纸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关检罚字[2020]0005号

当事人:江门市河洋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艳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X68BQ16         

住 址:江门市高新区46-2号地块4幢A区首层(自编2号)厂房        

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高沙海关申报进口台湾产的木浆原纸49件共20506千克,总值11278.3美元。该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高沙海关于当天转到外海海关办理目的地海关查验;外海海关于8月18日通知当事人该批货物需办理海关查验手续,并告知当事人要在办完海关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该批货物。9月4日外海海关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已部分使用。经核,当事人擅自使用的部分货物共19359千克,货物价值10647.45美元,折合人民币73646.28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1.检查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2.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售货明细表、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电子手册等复印件;3.江门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4.情况说明;5.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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