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湖北彩虹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128号
当事人:湖北彩虹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天元四季城1幢1单元1-1-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杨
海关代码:4206960128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三票货物,申报名称均为PE一次性机制鞋套,申报数量均为288千克,申报单价均为0.9美元,申报价格均为FOB162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2690909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分别为223120200001352953、223120200001408510、222920200001749104。经查,上述三票货物实际单价均为0.009美元,实际价格均为FOB1620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