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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嘉兴威图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1-27 23:07: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嘉兴威图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63号

当事人:嘉兴威图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嘉兴市经济开发区长水路116号1幢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冉国竞

海关注册编码:3304965072

当事人委托上海屹道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卫艺牌WTKZ01型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申报数量为200000个,申报价格为FOB500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92643。经海关后续核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数量为20000个,总价为FOB5000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确认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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