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沭阳县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土鸡鸡精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青岛路尹振君干货门市部销售的标称张家港市菊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淮安市淮阴区宇桥味精厂生产的土鸡鸡精,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县青岛路尹振君干货门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袋共计9.08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土鸡鸡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9.99元;2、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朱升芹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朱升芹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公斤,现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沭城鑫宇果蔬店(姚克兵)销售的韭菜,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县沭城鑫宇果蔬店(姚克兵)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9公斤,现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酸甜山楂条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好又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甜山楂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好又佳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0袋,共计41.6公斤,现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75.6元;2、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合并处罚案件)。
五、红丝绒蛋糕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沭城胡平大便利店购进并销售的红丝绒蛋糕,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县沭城胡平大便利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公斤,现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丝绒蛋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泡椒凤爪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十八店从泗阳贤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泡椒凤爪,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泡椒凤爪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豆乳盒子(豆乳味夹心蛋糕)
(一)抽检基本信息。淮安区来客多超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盛田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豆乳盒子(豆乳味夹心蛋糕),丙二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盛田食品江苏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87箱,共计174公斤,召回32箱(含留样1箱),共计64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召回的31箱和留样的1箱豆乳盒子(豆乳味夹心蛋糕);2、没收违法所得2281.49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海蜇丝
(一)抽检基本信息。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沭阳常州路店销售的标称福兴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丝,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沭阳常州路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85袋共计17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蜇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真查找原因,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1.98元;2、罚款50000元。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