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民市融媒体中心音频发布药品广告涉嫌含有表示功效及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企处字〔2020〕106号
当事人:新民市融媒体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81**********
住所(住址):新民市辽河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崔天朗
联系电话:2762****
联系地址: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56号
2020年7月20日,本局根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数据,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嫌含有表示功效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初开始,接受个人委托在新民人民广播电台103.9兆赫发布“保糖平健康行:保糖平”、“天下父母健康大讲堂:洗血肽”、“基因双活疗法:葆糖平”、“健康大讲堂之鹿血肽细胞新疗法:鹿茸口服液”、“万病归宗: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万病归宗话健康: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细胞新疗法:鹿茸口服液”、“骨肽新疗法:鹿茸口服液”、“健康有约:白鹤新康”以及“健康行糖尿病健康讲堂:宝唐平”广告,以健康讲堂形式插播广告,播出时段每天5点至23点55分。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糖平健康行:葆唐平”药品广告含有“三个疗程用下来,血压降下来了,血脂也降下来了,眼睛原来看东西毛毛的,现在也清楚了”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天下父母健康大讲堂:洗血肽”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国药洗血肽每天只需八块钱,治疗预防双结合,185天即可让你告别疾病健康活百年。患者来电用了两副洗血肽血压降下来了”表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发布的“基因双活疗法:保糖平”药品广告含有“基因双活疗法,基因不修血糖不活,治糖新药保糖平独家独创基因双活疗法,活气血活细胞,当天降血糖三天保正糖,七个疗程根治糖尿病,真正阻断并发症等。患者反映:当天血糖下降,一个周期血糖平稳,并发症全没有了”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健康大讲堂之鹿血肽细胞新疗法:鹿茸口服液”药品广告含有“具有修复细胞,激活细胞,再生细胞的三大作用,主要用于心脑血管系统,呼吸消化系统,肝胆肾病系统,风湿骨关节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等各种老慢病”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万病归宗: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药品广告含有“通过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治疗以前站不起来的,后来能一路小跑了,以前不能碰凉水的,现在能洗菜洗衣服了患者吃了一个周期心绞痛的好长时间不难受了,能吃饭了,晚上能睡着觉了”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万病归宗话健康: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药品广告含有“用上了灵芝益寿方23天了,眼睛看东西看清楚亮堂了黑影少了能出门了,腰舒服了不疼了能下蹲起立了能翻身了腿不发麻了能使劲了便秘好了”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细胞新疗法:鹿茸口服液”广告含有“具有修复细胞,激活细胞,再生细胞的三大作用,主要用于心脑血管系统,呼吸消化系统,肝胆肾病系统,风湿骨关节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多种老慢病,患者用了一个多星期血压平稳下降,头晕浑身没劲改善了,腿不肿了”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骨肽新疗法:鹿茸口服液”广告含有“患者用了鹿血肽之后,老人家血糖稳定了,感觉你和她说话呀,小眼珠子也有神了,和你说话聊天什么也都提高了,人也特别精神”表示功效的内容;发布的“健康有约:白鹤新康”含有“买2个疗程送2个疗程……患者反映:用上真见效果了,手热乎了,脸不麻了……手脚有感觉了知道疼了,我们用了半个月了,一天比一天好,手脚不麻了……”表示功效的内容以及发布的“健康行糖尿病健康讲堂:葆唐平”广告含有“专家说葆唐平活气血,活细胞,三天降血糖,七个疗程根治糖尿病;患者说用上当天,血糖下降。”表示功效的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22日,收取广告费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音频资料1份、“保糖平健康行:保糖平、天下父母健康大讲堂:洗血肽、基因双活疗法:保糖平、健康大讲堂之鹿血肽细胞新疗法:鹿茸口服液、万病归宗: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万病归宗话健康:全通疗法灵芝益寿方、细胞新疗法:鹿茸口服液、骨肽新疗法:鹿茸口服液、健康有约:白鹤新康以及健康行糖尿病健康讲堂:葆唐平”广告简要内容一份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截图6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广告收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播放违法广告的详细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企告字(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和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
《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287款规定,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之规定,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的播放,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
二、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民支行缴纳罚款(账户: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21000019000000023701)。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或者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