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111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玲悦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NP72E48
住所:淮南市田区龙泉街道龙泉村南苑小区商住1栋104号
经营者:张宗玲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略)
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2020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存放待销售的白酒有:30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酒精度:40.6%vol 净含量:425ml)、28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酒精度:40.6%vol 净含量:425ml)、4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25ml)、6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酒精度:50%vol 净含量:500ml)。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涉嫌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报经市局批准同意立案。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注册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白酒:1、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酒精度:40.6%vol 净含量:425ml),共进货32盒,已售出2盒,进货价67.5元/盒,销售价90元/盒,无进销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2880元;2、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酒精度:40.6%vol 净含量:425ml),共进货28盒,未售出,进货价92.5元/盒,销售价120元/盒,无进货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3360元;3、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25ml)共进货4盒,未售出,进货价195元/盒,销售价268元/盒,无进货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1072元;4、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酒精度:50%vol 净含量:500ml),共进货6盒,未售出,进货价330元/盒,销售价358元/盒,无进货单据,违法经营额共计21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0000699号投诉书1份,证明2020年9月30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2020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事实;
3.淮市监质稽扣字〔2020〕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2020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嫌销售上述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及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系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注册号第104970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调查笔录1份及商品标价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事实及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进销数量、进销价格及违法经营额等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9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白酒:30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酒精度:40.6%vol 净含量:425ml)、28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酒精度:40.6%vol 净含量:425ml)、4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25ml)、6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酒精度:50%vol 净含量:500ml);
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缴到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