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金润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骏厨小磨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79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海蜇丝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2.罚款69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复配乳化剂焙乐道力素蛋糕油一桶(剩余1/5桶);2.罚款69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4.崂山区火文锋美容美发店(雷春珍)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使用标签未标示生产企业、产地、批号等内容的化妆品头部修护液以及标签未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批号等内容的化妆品美小原塑热能CURVE BLANCHING,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2.5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头部修护液1200支和美小原塑热能CURVE BLANCHING 9支;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3.罚款204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案
当事人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